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56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旻璉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福田佳洋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10年10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分別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即原告就本件上訴部分之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00,7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上訴人即被告就本件上訴部分之標的價額則為新臺幣2,548,6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367元。未據各該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各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分別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