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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155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1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玲齡、席偉倫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155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