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3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1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313號原 告 洪苡心即洪鑀芸 被 告 林孝駿即錢鑫彩券行 陳美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僅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另提告民事侵權之行為」,而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表明所欲確認之標的即「本票」為何?及就民事侵權行為之請求內容為何(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項目及其金額,或請求被告應為或不應為之具體行為等)?其請求不明確,不符訴訟法之要求。因上開欠缺可以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