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313號
- 原告
- 洪苡心即洪鑀芸
- 被告
- 林孝駿即錢鑫彩券行
陳美瑀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244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訴之聲明僅稱「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另提告民事侵權之行為」,而就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未表明所欲確認之標的即「本票」為何?及就民事侵權行為之請求內容為何(即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具體項目及其金額,或請求被告應為或不應為之具體行為等)?其請求不明確,不符訴訟法之要求。因上開欠缺可以補正,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9 年8 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