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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981號

給付利息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林銘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字第198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佳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世蓉間請求給付利息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5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字第1981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利息,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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