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簡聲字第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簡聲字第80號
- 聲請人
- 賀姿華
上列當事人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是聲請退還於我院103年度湖簡字第787號事件所溢繳的裁判費,經聲請人於臺中高等行政院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15號聲請退還裁判費事件中,追加提出,而由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移送過來。
二、聲請退還裁判費本身雖然不是訴訟的提起,而沒有一事不再理的適用,但這其實是因為訴訟所衍生的聲請,基於舉輕明重的法理,以及法官對於司法資源應該為合義務的裁量配置運用,以有效保護司法制度需用者的訴訟權,對於訴訟所衍生的聲請,如已經法院審酌處理,且其後未經客觀情事改變或有不同證據資料提出,反覆所為同一聲請,均應為相同處置。
三、本件聲請移送過來之前,聲請人已具狀向我院為同一聲請,並經我加以審酌後,於109年6月24日以109年度湖簡聲字第34號裁定駁回處理。按照本件聲請人所提出的書狀來看(本院卷第17頁),先前裁定駁回後,並沒有客觀情事改變,聲請人也沒有不同證據資料提出,根據前面所述的法理及說明,本件聲請自仍應裁判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