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16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義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湖小字第11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