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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7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林銘宏

上訴人
即原告
員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練炫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702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