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70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員晉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練炫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湖簡字第170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練炫村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