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30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程耀輝
- 訴訟代理人
- 沙東星
- 被告
- 王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30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0,100元,及其中新台幣174,272元,自民國96年9 月7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