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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5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59號

原告
新渼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崇禮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規定甚明。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2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資料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原告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59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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