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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訴字第6號

返還租賃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林銘宏

上訴人
即被告
政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菱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劉立耕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義一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7,777,1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6,6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訴字第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租賃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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