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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小字第1165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林銘宏

上訴人
即被告
王義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港花園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小字第1165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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