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建簡調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8 日
- 當事人陳綺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建簡調字第12號原 告 陳綺倉 訴訟代理人 陳秉富 一、上列原告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星國際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16,989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4,5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0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朱鈴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