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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007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蔡志宏

上訴人
即被告
孫鷹
即被告
王興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王治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治華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5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4,1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現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007號於民國 111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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