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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1717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許凱翔

上訴人
即被告
考友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3月22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77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1717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