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04 月 28 日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姚俊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誼律師 被 告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玲玲 人 追加被告 絲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213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絲田企業有限公司、陳玲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15,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絹川企業有限公司、陳玲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5,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