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21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姚俊成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峯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庭誼律師
- 被告
-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陳玲玲
- 被告
- 人
- 被告
- 追加被告 絲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213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絲田企業有限公司、陳玲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15,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絹川企業有限公司、陳玲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