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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2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8 日
  • 法官
    蔡志宏蔡志宏
  •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 原告
    姚俊成
  • 被告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絲田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姚俊成 訴訟代理人 陳志峯律師 複代理人  林庭誼律師 被   告 絹川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玲玲 人 追加被告  絲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213號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絲田企業有限公司、陳玲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15,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絹川企業有限公司、陳玲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 5,000,000元,及自民國10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四、本判決第一項、第二項可以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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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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