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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301號

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告
王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301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80,100元,及其中新台幣174,272元,自民國96年9 月7 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年息19.98%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薇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0年度湖簡字第301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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