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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35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9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352號

原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林家宇
被告
范業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違約金之起迄日「自民國94年7 月1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4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第二至第三行),關於違約金之起迄日,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352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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