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0年度湖簡字第35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352號
- 原告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平川秀一郎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宇
- 被告
- 范業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關於違約金之起迄日「自民國94年7 月1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94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第二至第三行),關於違約金之起迄日,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