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湖簡字第3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葉慧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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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素吟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5,3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