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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699號

給付居間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施月燿

上訴人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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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家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雯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小字第699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居間報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