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小字第69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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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陳家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雯間給付居間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8,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