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217號

返還租賃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許凱翔

原告
水蓮山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姜鳳娥
訴訟代理人
郭培屏
訴訟代理人
許仁宥
被告
吉時國際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必備程式;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均準用之,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513元,此項裁定已於112年4月11日送達原告,有上揭裁定、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87至291、295至297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揆諸首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