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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459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8 月 07 日

法官施月燿

上訴人
即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振文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7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7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朱鈴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459號於民國 112 年 08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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