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建簡字第2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底特律科技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謝明宏
- 被告
- 彭維璋即弼森防水工程行
- 被告
- 鍾繼道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湖建簡字第2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 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2年 3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許慈翎通 譯 白珊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0,818 元,及自民國112 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如起訴狀及言詞辯論筆錄所述。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法院判斷:原告主張之事實及請求權基礎,業據提出如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辯論,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