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小字第142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元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元博
- 訴訟代理人
- 莊慎翔
- 被告
- 亞洲睿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竣源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小字第1424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30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11月30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 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9,380元,及自民國112 年8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