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救字第38號
- 抗告人
- 陳陽錦
- 相對人
- 李哲安
吳秀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救字第38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湖救字第38號
吳秀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救字第38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再為抗告者,亦同。」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徐文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