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367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王崴弘
- 被告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 訴訟代理人
- 張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36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3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通 譯 江純慧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被告答辯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