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年度湖簡字第367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3 日
- 法官蔡志宏、蔡志宏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王崴弘 被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訴訟代理人 張靖淳 上列當事人間112 年度湖簡字第367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 年5 月3 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2 年5月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趙薇莉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及被告答辯狀,不另作判決書: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薇莉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3 日書記官 趙薇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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