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52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523號
- 原告
- 昕奇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承強
- 訴訟代理人
- 魏先本
- 被告
- 富鈞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莉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523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6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家禎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43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