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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52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許凱翔許凱翔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3年度湖小字第523號

原告
昕奇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承強
訴訟代理人
魏先本
被告
富鈞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莉鈺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小字第523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3年6月2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李家禎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7,439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小字第523號於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服務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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