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全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05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謝明璇、周言叡即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全字第15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 理 人 謝明璇 相 對 人 周言叡即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假扣押事件,現在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107,941元或同額等值之99年度甲類第4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323,823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323,823元,或將上開金額提 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有意保全強制執行的,可以聲請假扣押;假扣押,如果不是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有很難執行的疑慮,並不能加以准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以上分別是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及第2項的明文 規定。 二、本件聲請是以相對人積欠聲請人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323,823元未依約償還,屢經催討仍無果,顯係拒絕給付,且 相對人抱璞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已停業,無營業收入,又依聯徵資料所示,相對人周言叡有多筆呆帳,有信用卡債務惡化之情狀,其行為致聲請人未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因此聲請供擔保對相對人於上述金額範圍予以假扣押。 三、本件聲請人所主張的請求,依其提出之銀行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聯徵中心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足以認為有相當之釋明,我院雖認釋明尚有不足,但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茲定擔保金額如主文所示,其假扣押之聲請,就應該可以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書記官 趙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