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湖小字第366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倍廷
- 訴訟代理人
- 沙東星
- 訴訟代理人
- 陳鈺玫
- 被告
- 林大任即樂趣購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85元,及自民國112年12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0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