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069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豐賓 住○○市○○區○○○路000號12樓
- 訴訟代理人
- 楊麗君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 被告
- 李諺起 住○○市○○區○○○○街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2樓
上列當事人間113年度湖簡字第106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1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3年9 月1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姜貴泰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9,112元,及自11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最高三期按月以新臺幣300元計收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3,970元應由被告給付原告,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