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1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16 日
- 法官許凱翔
- 法定代理人黃德修
- 原告擎億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15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邦勛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90元,依修正後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書記官 許慈翎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1…」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