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1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德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邦勛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90元,依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