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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115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許凱翔

上訴人
即原告
擎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德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邦勛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4月18日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7,590元,依修正後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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