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水蓮山莊公寓管理大廈管理委員會、范姜鳳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20號 原 告 水蓮山莊公寓管理大廈管理委員會 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 法定代理人 范姜鳳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時國際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