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簡字第5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水蓮山莊公寓管理大廈管理委員會、范姜鳳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簡字第520號 原 告 水蓮山莊公寓管理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范姜鳳娥 訴訟代理人 林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吉時國際娛樂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此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其適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5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