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9 日
- 當事人門記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285號 原 告 門記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徐紀瀚 原 告 徐騰瑜 徐軒輔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98,5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