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2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司他字第1號

訴訟費用之徵收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原告
郭曉佩
被告
鄭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業經終局判決確定,本院依職權徵收訴訟費用,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參佰柒拾柒元,及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玖拾參元,及自自113年9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3年度湖簡字第467號,下稱系爭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113年度湖救字第1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因而暫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嗣系爭事件經本院民事簡易判決原告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並諭知第一審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十分之一,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業已確定在案等情,經本院調取系爭事件卷宗予以查明。依照前揭規定,原告原先暫免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本院即應向負擔該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

三、經核,系爭事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770元,其中被告應負擔之金額為2,377元(計算式:23,770×1/10=2,377),原告應負擔之金額則為21,393元(計算式:23,770-2,377=21,393)。爰依職權命各該當事人向本院補繳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許慈翎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司他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費用之徵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