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 送達代收人
- 嚴偲予
- 訴訟代理人
- 李有喆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 被告
- 吳東興 住彰化縣○○市○○路00巷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 陳書維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居新北市○○區○○街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1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王沛潔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4,922元,及自民國114 年8 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1,470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4,92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經扣除折舊後零件准許新臺幣7,677元,加計鈑金拆裝工資、烤漆工資後,准許之數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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