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43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伯龍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 訴訟代理人
- 李易其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 被告
- 陳嘉敏 住○○市○○區○○路000號7樓
-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
- 黃于珍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43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22日上午09時3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481元,及自民國113 年12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67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