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
    徐文瑞徐文瑞

  • 原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賴韋治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被   告 沁漾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號11樓 兼法定代理 人     林雅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 被   告 林雅婷  住○○市○○區○○路000巷00號12樓 居基隆市○○區○○路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357號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4月 7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4月 7日上午10時35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簡易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文瑞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 通 譯 郭素華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70,000 元,及自民國113 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50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之主張與其所提之證據相符,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3 項規定視同自認,且未提出書狀及證據為答辯,原告主張事實堪以採信。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 二、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書記官 陳立偉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