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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小字第九三八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湖小字第九三八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劉俊賢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九

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宣示判決筆錄,惟就訴訟費用負擔之部分裁判有脫漏,經原告聲請

後,本院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所為宣示判決筆錄之主文第二項除原有之諭知外,尚應補充「訴訟費用(即登報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七日宣示判決筆錄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係針對本件訴訟費用中有關裁判費所為之裁判,惟就登報費用新臺幣七百五十元之支出,原裁判有脫漏,經原告聲請,爰補充判決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本判決不得上訴。右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七   日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李守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九十二年度湖小字第九三八號於民國 93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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