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3年度湖訴字第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湖訴字第4號
- 上訴人
- 鉅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股份有限公司間93年度湖訴字第4號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204,073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491,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