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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一0四0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一0四0號

原告
劉麗鳳
被告
羅友聲
被告
林廷珊
被告
羅元宏
羅楊雙妹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二八五巷六一弄三號二樓
右三人共同 羅之江
訴訟代理人 羅翊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所為判決,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中關於「台北市○○路○段二八五巷六十一巷一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二八五巷六十一弄一號四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法 官 李建忠

                   書記官 蕭永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九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一0四0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