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一0四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湖簡字第一0四0號
- 原告
- 劉麗鳳
- 被告
- 羅友聲
- 被告
- 林廷珊
- 被告
- 羅元宏
- 羅楊雙妹住台北市○○區○○路一段二八五巷六一弄三號二樓
- 右三人共同 羅之江
- 訴訟代理人 羅翊華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三日所為判決,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及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中關於「台北市○○路○段二八五巷六十一巷一號四樓」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路○段二八五巷六十一弄一號四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依原告聲請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