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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小字第1427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小字第142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被上訴人
即原告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小字第142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管理費,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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