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4年度湖小字第14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湖小字第142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