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勞小字第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勞小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建志即台北市私立陳雅茜文理短期補習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2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5,6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