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勞簡字第1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勞簡字第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佑平醫院即吳梅壽等間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7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5年12月22日以裁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新臺幣5,460 元,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5年12月27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