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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小字第195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湖小字第1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9,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小字第195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票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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