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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28號

確認租賃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28號

上訴人
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長越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8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28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租賃關係存在,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