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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李建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

上訴人
即反訴原告天外天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7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24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義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勞小字第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薪資,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