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7年度湖簡字第22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湖簡字第228號
- 上訴人
- 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長越企業有限公司間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38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155,01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