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簡字第4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湖簡字第413號
- 原告
- 鄭睿暘
- 被告
- 黃恒俊
- 被告
- 莊寶玉
- 被告
- 李政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淑杏律師
- 被告
- 葉壬侑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100年12月12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罪嫌,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終結予以起訴(96年度偵字第13518號等),目前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金重訴字第2號刑事庭審理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訴訟業於102年8月29日第一審宣判後,經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目前由102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8號審理中,尚未終結,有本院電話查詢通知記錄表在卷足憑,然經司法院來文檢討,認為與裁定停止之要件未符,應由本簡易庭自行認定(經刑事庭數年均尚未判決確定,但簡易庭辦案期間僅數月)。爰依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張國棟